医生对行医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困惑?
2015-03-17 文章来源:环球医学资讯 点击量:2197 我要说
医生的行医状态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利益。但由于一些法律法规较为陈旧,或是有些规定含糊不清,导致医生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加,这种情况无疑是束缚了医生的手脚,让医生不能放心大胆地开展诊疗。因此,要想解决医生的后顾之忧,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质量。
对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医生都有哪些困惑?
首先是法律法规关于医生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带来的困惑。例如,放射科医生没有医学处置权。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但这种规定对于放射科医生而言却是一种困惑。因为既然具备了这些权利,自然就必须具备处方权,由此导出医嘱权,也就自然具备使用医疗器械和仪器、药物、手术的权利。在放射影像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业务内容拓展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仍本着“你们放射科医生不是从事临床工作”的看法就会让放射科医生觉得很被动。
还有一个例子还很典型,即心胸外科不能开心电图报告。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解释, 执业范围为内科并从事心血管内科诊疗工作的执业医师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单。但是,从事心胸外科的医师就不可以出具心电图诊断报告了吗?是因为外科医师不具备专业技能还是因为别的什么问题?不仅是西医,中医师也有类似疑惑。 诸如此类的执业类别和业务范围给医生带来的困惑还有很多,比如医院未设麻醉科实施麻醉就是超范围行医。口腔诊所的口腔医师就不可操作拍摄牙片,更不许判读。
实际的临床情况很复杂,且紧急情况经常发生,专科设置及专科业务内容又会有变动,以及病患的整体治疗需要,我们不可能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各级各类医护技人员制订出明确详细的执业细目。可以看到在现行的规范里,医生们的“身份”被刻上繁复的标签,貌似精密,实则弊端丛生,捆绑手脚。
第二,专业医师改变执业范围就得放弃原专业。目前的康复医学人才比较紧缺,一些专业医师可能出于找工作的原因选择当康复医师,但是由于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死板,医师执业变更后,就不能从事原专业了。如一名康复科病人患了该医师原专业的疾病,该医师明知是什么病,也有能力进行诊治,但也只有请其他医师来会诊,否则就是超范围行医了。这一点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来看,非常可惜。
我们期待,对紧缺专业医师的执业范围适当放开,有条件地区允许双执业,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基础上又考虑到医师和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做出符合实际、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律规定。
第三,医疗操作中的一些规定繁复冗余。比如,术前已经有了知情同意书,事实上手术说明和医疗风险在知情同意书里已经涵盖了,但是在术前医生患者还要履行签字这一手续。有的时候真是情况紧急,知情同意书耽误了很多宝贵的时间,签字还要耽误时间。
医生不该受签字之累。知情同意书应该是一个系统、涵盖各个方面、简洁、不超过一页纸的医疗文书。想把所有的并发症罗列进去是不可能的。医学还在不断发展,很多药物、很多手术的并发症尚未完全搞清楚,因此应有兜底条款。过细罗列只会驱使病人及家属更加害怕,也是对病人的不负责任。让病人在短短5分钟内签下需要30分钟都不能读完、满是医学术语的知情同意书,在法律上会受到责疑。
此外,合法的签字人应该依次由患者本人、法定委托人、直系亲属、法院裁决担任。一般认为家人是不能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字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患者本人昏迷,家属又找不到,可以由医院负责人签字手术。这种非患者本人的签字,主管医生还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知情同意,由证人如护士或其他产科/麻醉科医生和主管医生签字 。
第四,有法不依医生很受伤。当今中国社会的法制应该是越来越健全,但是,有法不依的现象也非常严重。比如,医生需要按照规定行医,医患纠纷发生时,患者家属却要用“闹”的方式解决问题。
法律的判决依据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那么再请某机构断定是否是医疗差错。即使医生没有差错,或者医疗差错和医疗后果没有任何关联,那么该机构也会让医生承担两三成的责任,然后法院再判决。
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法律偏偏不能为医患服务了,这是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